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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警总队解读新规:法院判罪才能吊销驾照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9-01
   贵州都市报讯(刘坤伦) 8月29日,记者采访了省交警总队事故处副处长范军,他就两个《处理规定》的变化和亮点作了详细解读,范军认为,新的《处理规定》更加体现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平、公正、便民、快捷的原则。

    财产损失事故

    八种情形适用简易程序

    “首先是进一步强化了自行协商和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减少城市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范军说,新《处理规定》第四章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财产损失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发生以上八种事故情形的,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规范事故现场

    有效防止二次事故

    民警如何规范处置事故现场,最大限度地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范军说,针对这些现象,新《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法院判罪才能吊销驾照

    事故未完外国人限制出境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范军说,新的《处理规定》对事故犯罪司机驾照的吊销,规定了“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原规定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新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新规定对尸体检验的时间也作了修改,原规定是在5日内,新规定“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新《处理规定》对涉外事故作出了规定:“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范军说,原来的规定是充分保护外国人,新的规定在继续保护外国人的基础上,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加大执法监督

    民警违法可追刑责

    “原来的规定是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进行执法督察,新《处理规定》规定,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据范军介绍,新《处理规定》用了一章的篇幅来突出执法监督,规定:交通警察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在原规定中,虽然规定了交管部门及交警应当秉公执法。但也只提到,当交警违反规定时,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新规定中,不但规定了交警在违法时要承担行政责任,在情节恶劣和造成了严重后果时,也将被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这有利于保障交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规定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3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扣押物品

    期限不超三十日

    除上述变化外,新《处理规定》对因事故处理收集证据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处理规定》还增加了交警应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的条款。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管部门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这也是原来规定中没有的。”范军向记者介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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