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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定司机拖欠罚款超3月不再扣12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9
 

  京华时报 (记者钱卫华)4月1日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司机将不再一次性被扣除12分。昨天,记者从交管部门获悉,即将实施的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91号令对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的扣分标准作出较大调整。

  据介绍,在2004年公布实施的公安部71号令中,共有7项交通违法行为要被一次记12分;而91号令中,只有4项违法行为会被一次记12分,原先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使用他人驾照驾驶机动车的”和“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等被删去。交管部门表示,对司机影响最大的是被删除的第三项规定。

  此前司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要在15天内前往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否则就要缴纳滞纳金,而一旦超过3个月,司机牡丹交通卡内的记分就会自动生成12分。此外,司机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也会被一次记12分。而新规定实施后,司机卡内的违法记分只会随着自己的违法行为而相应增加,不再出现因为未缴罚款而自动生成的记分。

  但是,交管部门也指出,司机逾期不交罚款,需要每天承担应交罚款金额的3%的滞纳金。以“电子眼”拍下的违法行为为例,滞纳金从司机到执法站开出罚单15日后开始产生,如果仅以200元罚款额度计算,拖欠一天是6元钱,一年下来就是约2000元。

  记者了解到,91号令对一次记3分、2分和1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也进行了个别调整。修改后的予以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原来的51项减为47项,除一次记12分的由7项减为4项外,记6分的由7项增为12项,增加了“驾驶运送危险物品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5种情形;记3分的由16项减为14项;记2分的由13项减为12项;记1分的由8项减为5项。

  附件

  取消或调整一次性处罚12分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取消)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取消)

  ★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取消)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改为扣6分)

  将保留一次性处罚12分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市民反应

  扣分标准调整存争议

  昨天,记者随机采访了几名司机,他们均表示“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记12分”的规定被删去对司机来说是利好消息。“人总有忘记事情的时候,因为忘记就要被直接扣12分,然后还要重新学法规,这样处理太过严重了。”司机郭小姐说,还是改成通过缴纳滞纳金来提醒司机按期缴纳罚款更合理一些,毕竟未按期缴纳罚款不会带来其他后果。

  对“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和“使用他人驾照驾驶机动车的”两项扣除12分的规定被删去,司机刘先生认为,虽然这项处罚调整后显得人性化一些,但是由于不知道应该如何把握这种违法行为的“尺度”,所以有可能助长一些司机的违法行为。而且这两项行为有可能造成其他后果,比如强行通行或者在自己没有驾照情况下借用别人驾照驾驶时,有可能出现恶劣后果,因此这种调整,可能会对守法司机的正常驾驶和行人及交通带来不利影响。 本报记者 钱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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